(2013)永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献春与李志森、丁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春,李志森,丁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献春。被执行人:李志森。被执行人:丁凤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献春与被执行人李志森、丁凤芝(2013)永民执字第5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志森、丁凤芝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献春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