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15时,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民睢路与冰熊大道路口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73.00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利双二〇一三���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