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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三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汪绍英诉曾付华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134号原告汪某某,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