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交的证据-甘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不能表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具备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