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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辜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辜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辜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永金,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辜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