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琪、高庆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琪,高庆祥,高新军,赵延安,高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487-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高琪。被告高庆祥,籍贯、职业、。被告高新军,籍贯、职业、。被告赵延安,籍贯、职业、。被告高凯,籍贯、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琪等五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高琪房产一套。因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琪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