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8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无证酒后驾驶冀B607**北��星牌微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早市门前便道时,将王某撞倒。经检验,高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8.5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于某某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公(唐润)鉴(痕)字(2013)432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宏司鉴(2013)酒鉴字第0446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出具的唐公交认字(2013-9-4】第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玉山审 判 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