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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徐丹与林方卿与刘建成与张文胜与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胜,徐丹,刘建成,林方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1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召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胜。被执行人徐丹。被执行人刘建成。被执行人林方卿。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胜、徐丹、刘建成、林方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胜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39-2号乔海阳光大厦XXX、XXX房(证号:第XXXXXXX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成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景路XX号蔚蓝•海语印象(烟波阁)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