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诉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凌与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凌,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诉保字第0028号申请人陈凌,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力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凌与被申请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到期债权60万元,担保人刘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到期债权6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刘建所有的黄沙东路××大厦1-1319、1321两套住房(房产证号为徐房权证鼓楼字第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