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尚宝与陈修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宝,陈修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徐尚宝,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修泉,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宝诉被告陈修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尚宝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尚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9元,由原告徐尚宝负担。审判长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