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与郝克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郝克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号。负责人朱明文,主任。被执行人郝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总经理。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与郝克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2)西新证经字第157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郝克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欠款403939.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清东路分社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7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