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951号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姿岑。委托代理人黄敬陈。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合约书一份,由原告委托被告定作HRC型联轴器七套,用于生产联轴器的铸造模具由原告提供样品后与被告共同开发,模具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000元,模具所有权归原告,被告负责模具维修和保养,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时被告应于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模具完整无缺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模具费用21,000元,被告已不再为原告提供联轴器产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模具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七套HRC型联轴器铸造模具或模具款21,000元。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上述诉讼请求:1、2011年5月3日模具合约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模具七套,费用21,000元,模具所有权归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返还,被告应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闵行区法院管辖。2、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二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和2012年1月20日向被告各汇款10,500元,合计金额为21,000元,这些费用为模具费。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模具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支付相应的模具费用给被告,被告亦制作了合同约定的七套模具,但双方在模具开发完毕之后,并未就系争模具进行大批量的生产,目前模具仍闲置在被告处。而合同中明确约定模具所有权归原告,且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归还系争模具,只是需给予被告一定的准备期。若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上述模具,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套模具的价格作出赔偿,而由于系争模具并未进行过大批量生产,故有关模具折旧的问题亦无需考虑。故本院认为现原告明确主张要求被告归还系争模具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芳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型号分别为HRC-070B、HRC-090B、HRC-110B、HRC-130B、HRC-150B、HRC-180B、HRC-230B模具七套,若被告无法归还或无法如数归还上述模具,则按照每套模具3,00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相应模具费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5元。由被告泊头市鑫天机械配件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锋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