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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行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15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永福,局长。委托代理人狄进忠,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小店村堡西街。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中铁十二局宿舍。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钢。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并店城执罚字(2012)第XJ1205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根据客观实际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并店城执罚字(2012)第XJ1205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