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薛长青与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长青,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69-1号申请人:薛长青。被申请人:刘俊佚。被申请人: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大庆北路318号213室。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薛长青与被申请人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甬东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调解,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俊佚、宁波市吉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濮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