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转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