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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转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