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硕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无锡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国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斌、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永俊、韩涛,江苏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宇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鸿宇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8元减半收取18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34元(此款已由鸿宇公司预交),由鸿宇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维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