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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3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俊与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3807号原告李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3号楼11层1单元11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崇竣,男,XX,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刘风雷,男,XX,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李俊与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崇竣、刘风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诉称: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燕语清园XX室其中一间房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9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500元和卫生费365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将收取的押金退还原告。原告和被告公司协商退押金事宜,被告以物品损坏、房屋需清洁等理由克扣原告押金。地面、墙面磨损是正常使用的痕迹、燃气灶点火器是电池用尽、微波炉原告从未使用、浴霸灯的灯泡卸掉放在柜子中,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进行交接时发现油烟机需要清洗、燃气灶打火损坏、墙面需要粉刷、木地板有磨损、厨房橱柜玻璃门损坏、烤箱损坏、浴霸灯损坏2个,房屋需要进行整体保洁,原告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房屋为分割出租,其中专属于原告的为木地板及墙体。原告没有到公司协商过退押金的事宜,仅是和业务员进行口头协商。押金应冲抵损坏部分的价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燕语清园XX室系XXX的房屋,XXX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作为居间方出租上述房屋。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燕语清园XX室中的一间租赁给原告用于居住,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9月10日,租金标准为每月1500元,押金15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押金1500元。201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退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将房屋内的各项费用已结清,双方均不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任何连带责任及法律经济纠纷,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原被告签订退房房屋交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油烟机太脏、燃气灶点火坏、墙面脏、木地板磨损、厨房柜子玻璃坏、烤箱坏、浴霸灯坏2个、卫生间灯坏、整个做保洁。2013年9月10日,被告将房屋退还张亚静。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被告未退还。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燕语清园XX室产权人XXX的证明,主要内容为XXX在与被告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对被告公司对房屋设施损坏磨损、清洁导致的损失收取任何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交2012年12月7日的维修收据,维修内容为换门锁、修厨房漏水管道、配热水器、更换电脑点火、更换冷热水龙头、换灯罩、配电脑桌、衣柜、门禁等。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收据、证明、退房协议、退房房屋交接清单、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押金。被告将房屋分割出租,房屋交接清单中所写油烟机、燃气灶、厨房柜子、烤箱、浴霸、卫生间灯不专属于原告使用,专属于原告使用的仅为原告承租部分的木地板及墙体,而被告向本院出示的维修收据的时间为2012年12月7日,并非双方交接后进行的修复,且维修收据中的内容不包含原告承租部分的木地板及墙体的维修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俊房屋押金一千五百元。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杰书记员  宋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