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吉林雨润函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深圳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山公园西侧(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北区二楼。法定代表人沈俊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可与另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00元,减半收取7035.00元,由原告吉林雨润涵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明义代理审判员 刘巍丹代理审判员 孙 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