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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商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周汉佐,张娟,吴妍,刘彦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周汉佐,张娟,吴妍,刘彦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6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被告周汉佐。被告张娟。被告吴妍。被告刘彦权。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周汉佐、张娟、吴妍、刘彦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汉佐、张娟、吴妍、刘彦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