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向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26日被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退回长兴县人民检察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向某在明知自己及他人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出面或帮助他人出面筹借资金成立公司,向陈海霞借款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并由陈海霞全权办理登记注册验资手续,在上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将注册资本抽回归还出借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向某在明知自己以及他人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被告人向某以及丁建鹏、杨丽娜、冯玉平(均另案处理)为申请印刷许可证而成立浙江长兴嘉顺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四人在明知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经商量决定由向某出面筹借资金成立公司。随后被告人向某找到陈海霞(另案处理)向其借款150万元并由陈海霞全权办理登记注册验资手续。后在陈海霞的操作下,150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长兴嘉顺包装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用于工商验资。在获得长兴嘉顺包装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后,陈海霞又通过长兴迅捷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将150万元划回自己账户内。2、2010年4月,吴晓峰、顾永强、张晓强(均另案处理)决定成立浙江长兴鑫博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被告人向某在明知三人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帮助三人出面筹借资金成立公司。随后被告人向某通过其妻子冯已月(另案处理)找到陈海霞向其借款200万元并由陈海霞全权办理登记注册验资手续。后在陈海霞的操作下,200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长兴鑫博建材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用于工商验资。在获得长兴鑫博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陈海霞又通过长兴迅捷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将100万元资金划回自己账户内,另100万元资金由陈海霞现金提取。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向某向吴晓峰、顾永强、张晓强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左右。3、2010年3月,郑卫东、蒋亮(均另案处理)决定成立长兴奥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告人向某在明知二人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帮助二人出面筹借资金成立公司。随后被告人向某找到陈海霞向其借款500万元并由陈海霞全权办理登记注册验资手续。后在陈海霞的操作下,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长兴奥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用于工商验资。在获得长兴奥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该500万元资金以被支付代垫汽车款项的名义转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向某向郑卫东、蒋亮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左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向某及同案人陈海霞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工商登记情况、验资报告、银行凭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在明知自己以及他人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向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冰代理审判员 张周芳人民审判员 周树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