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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民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卢基平已被逮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须先行追赃、清算,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予民事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建洲审判员  马 俊审判员  虞典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