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赵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贲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