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栾流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何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琳琳,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秦 颖 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