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霞,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永强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霞与申请执行人刘永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霞于2013年11月21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高霞承担执行费220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