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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益法民一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倪之虎与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之虎,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法民一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之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栉。上诉人倪之虎与被上诉人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百弓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倪之虎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2)大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之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之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之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