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益法民一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倪之虎与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之虎,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法民一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之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栉。上诉人倪之虎与被上诉人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百弓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倪之虎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2)大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之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之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之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