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高丽与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30号原告高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冬,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雷,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611室。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原告高丽与被告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11月21日,原告高丽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高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