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万儒与被执行人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儒,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24号申请执行人郭万儒,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万儒与被执行人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西民终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万儒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自2003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723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7231元,关于社会保险部分被执行人表示正在办理中。2013年10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