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巧艳与曹春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8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38岁,不识字,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何晓斌独任审判,于200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自幼由外婆抚养长大,1998年农历10月由外婆做主,将被告给原告招婿与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原告年龄尚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日在二郎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生有一子一女。婚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并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2月,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无法在家中生活,只好抱着几个月大的女儿去亲戚家生活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两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女儿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好,答辩人从未沾染过赌博、喝酒等恶习,也没有打骂过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所说的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依据,请依法判处双方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以男到女家招婿的形式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日在二郎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1999年农历9月14日原告生一子取名刘某甲,2012年农历5月9日生一女,取名刘某乙。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2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整等佐证,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九个月之久,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分歧,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也未提出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