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执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昆山金力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金力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执字第021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金力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1892-2,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洪湖路。法定代表人江杏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黄克明,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1515-2,住所地昆山市出口加工区B-2区桃园路。法定代表人GLENGILBERTMILLIKANII,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昆山金力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5245元。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信息查询回单等相关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无需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黄荣方执行员 杨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