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成法与赵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法,赵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王成法。被告:赵广银。原告王成法与被告赵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法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自2007年报告因经营和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数次,期间也有归还部分。2013年2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23.6万元,约定于2013年8月1日归还。现被告到期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6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广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偿还过部分借款,2013年2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23.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8月1日归还,被告逾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赵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赵广银出具的结算条一份,证实被告赵广银欠原告借款23.6万元。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抗辩理由或相反证据,被告赵广银欠原告王成法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广银偿还借款23.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成法借款23.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诉讼保全费1700元,共计4120元,由被告赵广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