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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君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玲,王其忠,王梦,王其新,王芹芳,王其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玲,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其忠,男,汉族,1958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梦,女,汉族,1955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其新,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芹芳,女,汉族,195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其镇,男,汉族,1947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玲与被执行人王其忠、王梦、王其新、王芹芳、王其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重字第10009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重字第100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