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与李建强、刘喜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李建强,刘喜军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96号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海元。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被告李建强。被告刘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刘喜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青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知初字第196号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树浪浜9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5185-7。法定代表人章海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强,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商京都15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05164818。被告刘喜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中罗村305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80119155X。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绍知初字第196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执行。现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建强、刘喜军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强、刘喜军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屠国均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