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民三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虹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市虹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三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许由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虹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南环路汽车城。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虹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虹桥公���的委托代理人苏付轩,上诉人汽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杰、曹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