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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王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陈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2012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曾红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曾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5日,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某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张建卫(已判刑)因与王玉红(已判刑)在竞争居村村委会主任等方面积怨较深,便纠集李卫周、李帅、李振伟(均已判刑)、白东平、钱栋等人图谋报复。王玉红得知后,遂组织被告人王某等人准备应战。11时40分许,张建卫带领李振伟、李帅、白东平、钱栋等人来到居村村委会办公楼内,以王玉红骂其父母为由和王玉红发生争吵继而殴打,双方随即互相厮打。被告人王某持棒球棒、李帅手握握力棒进行殴打,其他人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斗殴。混乱中,被告人王某用棒球棒打在钱栋胳膊上,致钱栋受伤;李振伟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被告人王某和他人乱刺,并误伤白东平。因发现白东平血流不止,双方停止斗殴,白东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栋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以其当天属维持选举秩序的工作人员,在张建卫等人在村委会殴打王玉红他上前劝阻时亦被打,出于自卫用随身携带防盗的棒球棒还击,他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还击是正当防卫,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他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以王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参与打斗是维护选举秩序的履行职责行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某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张建卫因与王玉红在竞争居村村委会主任等方面积怨较深,便纠集李卫周、李帅、李振伟、白东平、钱栋等人意图报复。王玉红得知后,遂组织被告人王某等人准备应战。当日11时40分许,张建卫带领李振伟、李帅、白东平、钱栋等人到居村村委会办公室内,以王玉红骂其父母为由和王玉红发生争吵,双方随即互相厮打、斗殴。李帅手握握力棒、被告人王某持棒球棒参加斗殴,李振伟在斗殴中用折叠刀刺伤被告人王某左大腿,并误伤白东平,后因白东平血流不止,双方才停止斗殴。白东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被告人王某用棒球棒致伤钱栋左臂,经法医鉴定,钱栋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九级伤残);被告人王某在斗殴中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月5日12时10分许,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阳平派出所接阳平镇党委副书记白冬娟报警称,居村村委会上午换届选举结束后发生打架事件,有人被戳伤。接警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13时许,办案民警在村委会将被告人王某等人抓获。2、证人黄照平证言证实,张建卫和王玉红一直有矛盾。2012年1月5日在村委会二楼楼道口,王玉红对他、王某、王军锋、李政利说,张建卫要带人来,让李政利准备木棒,等张建卫带人来了就往死里打。送走镇干部上车后,王玉红给镇上干部打电话说张建卫要带人来弄事,后问王某带家伙没有,王某没说话只把左胳膊抬起来直直的晃了两下,手里不知抓着啥东西。王玉红对在场的人又说,如果张建卫叫的是本村人就不动手,如果是外村人,就往死里打。张建卫领着五、六个小伙进办公室门后,直接冲到王玉红面前问话,没说几句就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跟着那几个小伙也冲上来打王玉红,有一个小伙拿握力棒打,王玉红边挡边退,王某见有人打王玉红,就从办公室西边冲到东边打架的人群中,一下扑上去抱住两个小伙,这几个小伙抽回身来围打王某,王某被逼退到办公室西南角,不知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根棒球棒,朝那几个小伙一顿胡打,有一小伙从后面抱住王某,两个小伙抓住胳膊夺棒球棒,王某伸着胳膊挣扎着,有一低个小伙拿刀子弯着腰冲到王某跟前,在王某腿上连戳几下,王某边退边躲闪,有两个小伙拉着王某胳膊,王某挣脱后退到办公室东边,几个小伙冲上去追打王某,王某朝其中一个小伙打了一棒,那小伙用胳膊挡时啊了一声停手了。王某后退时被凳子挡倒了,倒地后对冲上来打他的小伙用棒球棒打,用脚踏。后来对方几个小伙忽然停手都出了办公室,王某就站起来了。3、证人王军锋证言证实,2012年1月5日选举时,王玉红得知张建卫威胁黄照平,给镇上领导反映后,就叫住黄照平、李政利,对他们说张建卫要带人来闹事,让李政利回去拿木棍,给王军锋也拿一根,张建卫一伙人等一下来闹事让他们打。后王玉红又给镇上白冬娟书记说,张建卫落选了要来闹事的话,就和其弄呀,白书记劝王玉红不要打架,让忍一忍,说张建卫在气头上。镇上领导走后,有人说张建卫来了,王玉红就给镇上干部打电话,后给在场的人说,张建卫叫人来闹事,你们就打。张建卫带着五、六个小伙进办公室就直接冲到王玉红跟前,说:“你还撵我屋去,你以为我不敢打你吗”,说着就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张建卫领来的五六个小伙就围打王玉红,王玉红就和五、六个小伙打在一起,王某见王玉红被围了就拿木棒去打那几个小伙,一个拿握力棒的小伙威胁他和王红刚、黄照平、王永怀,让他们少管闲事,这时王玉红叫他四个上去帮忙打架,他们没有动,拿握力棒的小伙用握力棒打王玉红,他就上去夺握力棒,小伙在他左胳膊上打了一下,他在小伙胸部打了一拳,然后抱住小伙和李政利将他控制住了。当时王玉红、王某和张建卫及张建卫带的小伙在办公室南面茶几前撕扯;王红刚、黄照平、王永怀和张建卫带的小伙在办公室东北角撕扯。李政利跑到东北角拉架时被张建卫在脸上打了两拳,他把拿握力器的小伙松开后,小伙就走了。张建卫走时说,这次叫的是蔡家坡的,下次叫宝鸡的。打架停止后,王玉红站在办公室西南角,王某站在王玉红右后方,张建卫带来的一个小伙站在王玉红身后,手里拿着一把刀,刀上有血,王某腿上被刀戳了两个口子。4、证人王红刚证言证实,当天他到村委会时选举结果已经公布,在村委会二楼楼梯口听镇上人给王玉红说,张建卫要来闹事的话你们都不要还手。他们回到办公室不久就听人喊张建卫来了,王玉红问王某家伙(棒球棒)带了没有,王某抬了一下胳膊表示家伙在外套里面装着,接着王玉红给大家说,如果张建卫叫的是本村人咱就算了,如果叫的外村人来闹事,咱就弄(动手打)。张建卫带着五、六个小伙冲进办公室后,张兵虎问张建卫带人到办公室干啥呀,拿握力棒的小伙抓住张兵虎衣领让张兵虎少管,张兵虎就出去报警。张建卫冲到王玉红跟前两人吵起来,王玉红说你有本事把办公室的人打一下,张建卫就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张建卫带的人也冲上去打王玉红,王某见状就从外套里掏出棒球棒朝对方打去,对方转而和王某厮打在一起,王某被打倒在地起来后继续拿棒球棒乱打。与此同时,他和王军锋、李政利、黄照平也冲上去,他把和王某厮打的一小伙从王某身边拉开控制住。当时现场很乱,后对方的人都停手离开办公室。王某因受刀伤住了院。5、证人王永怀证言证实,2012年1月5日11时许,选举结果出来后王玉红给镇上白冬娟书记说张建卫可能要来闹事,白书记就给张建卫打电话让不要闹事,后就走了。王玉红将其侄子王某叫到二楼办公室,并向在场的黄照平、王军锋、王红刚、李政利交代,意思是如果张建卫一个来说理,就好好说,如果张建卫叫人来拿着家伙先动手,咱们就往完里打,但不要出人命。他一听想先走,王玉红对他说别急,一会可能要打架让他留下。不久,王玉红到办公室外面看了一下,进来对王某、黄照平说准备好,张建卫上来了,让他们往边上站。接着张建卫就进了办公室,后面跟着四、五个戴着黑色口罩的小伙,李帅拿着握力棒。张建卫朝王玉红跟前走时,张兵虎问张建卫干啥呀,李帅抓住张兵虎衣领,张兵虎掏出手机要报警时被李帅阻止了。张建卫和王玉红互相指责对方,说着张建卫在王玉红脸上砸了两拳,王某就上前挡,跟张建卫来的一小伙就冲到王某跟前和王某打起来,王某不知从哪抽出一根木棒双手握着朝这个小伙乱打,小伙用拳头打王某,一个低个小伙从身上掏出匕首,冲到王某跟前超王某乱戳,黄照平抄起凳子打这两个小伙,王军锋将李帅窝倒后两人打在一起,李政利、王红刚跟其他几个小伙打在一起,张兵虎在一边劝阻拉架,王玉红站在办公室一直没有动手。打了二、三分钟,王某被打倒在地,王玉红喊叫着要报警,张建卫那边人谁喊管人,打架的人都停了手。最先打王某的小伙被同伙扶着往出走,地上淌了一摊子血,边走裤腿还在往外流血,王某衣服也被刀子划烂了。6、证人李政利证言证实,王玉红和张建卫两人为选举、承包砖厂的事闹的比较僵。2012年1月5日村上选举结束后,他和黄照平走到村委会办公楼楼梯口时,遇见王玉红、王军锋,王玉红对他们三个人说,张建卫要带人到村委会闹事,让李政利拿木棒,给王军锋也拿一根,张建卫一伙人来了往死里打。在会议室门口王玉红给镇上白冬娟书记说了张建卫要带人来闹事,白书记说张建卫不会来,来了也不会闹事,王玉红说,要是张建卫带黑社会来,他就跟张建卫弄一下(意思是打架)。镇上人劝王玉红不要动手,并说谁惹下事谁负责。镇上人走后,在大办公室王玉红对在场的人说,如果张建卫带人上来了,你们就往死里打。过了一会张建卫带着五、六个小伙进了办公室,张建卫上去给王玉红说“前几天撵我屋弄啥去了”,说着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那五、六个小伙用握力棒、拳头围打王玉红,王某就从衣服里抽出一根木棒上去打对方,王军锋上去和拿握力棒的小伙撕扯在一起,把小伙从后面抱住压倒在办公室西北角地上,使小伙动弹不了,他上去夺握力棒没夺下。王某用木棒打散了围打王玉红的小伙,那些小伙就围打王某,黄照平上去给王某帮忙打那些小伙。王军锋见张建卫过来,就松开了拿握力棒的小伙,被小伙用握力棒抡了一下,就到别处了。王某抡着木棒跟对方一小伙在打,一小伙用烟灰缸扔砸王某,一个小伙手里握着一把刀,后张建卫他们就走了。王玉红给了他一把三棱刮刀,说后面再来人让他用刀戳,他怕公安人员来后搜身,把刀放在办公室东北角的抽屉里了。7、证人钱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月5日早上,他和白东平、李磊、李振伟、王新宇跟着张建卫赶到居村村委会,此前张建卫交代是去收拾王玉红,说王玉红不还手也没有人帮的话,就不动手,王玉红如果还手或者有人帮忙就动手打,谁帮忙就打谁。一进村委会门,张建卫冲到王玉红跟前两人就吵起来了,李帅紧跟着,对方一上年龄的人劝张建卫,李帅让那人别管闲事,并拿出握力器威胁让其他人都别动,张建卫朝王玉红脸上打了两拳,王玉红还击用拳打张建卫头,两人厮打在一起。这时王某冲过来,从外套内掏出棒球棒朝张建卫打去,李帅用握力器打王某,两人就打在一起。他在王玉红脸上砸了几拳朝后退了几步,王某招架不住李帅的握力器退到他跟前,他就从后面把王某抱住,李帅又转身到人堆和其他人缠斗,李振伟冲过来夺王某棒球棒没夺下,又返回到人堆和其他人厮打。王某挣脱开后拿棒球棒朝打他,他举起凳子挡开了,后用左胳膊护头时被打在胳膊上,感到胳膊很疼低头看时,见地上有很多血。王某又和李帅厮打在一起,李帅被打倒在地,他就用烟灰缸扔打王某。他见王新宇搀着白东平往外走,就停止打斗,他们一伙陆续离开办公室。后听李振伟讲,在打斗时他用刀乱捅来,因为乱不知道给谁捅上了。8、证人李磊证言证实,2012年1月5日早上,他和李卫周、白东平、李振伟、钱栋、王新宇带着工具(两把刀)坐车到张建卫家,去后张建卫说有事出去了,李帅拿着木棍来后,李卫周说张建卫今天要去村委会收拾王玉红,到时他们就扎个势,对方还手的话就动手打,后李帅让他买来手套和口罩发给大家。张建卫回来后说他和王玉红有过节,要他们帮忙去收拾王玉红,去后先别动手,要是对方还手的话就打。他们几个进村委会二楼办公室,见五六个男的坐在东北角的凳子上,王玉红在西北角站着。张建卫冲到王玉红跟前吵了起来,李帅跟着张建卫,其他人紧随其后,一个上年龄的人劝张建卫,李帅让那人少管闲事,并拿握力器威胁其他人让都别动。张建卫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就厮打在一起,对方有人喊往死里打。接着一个戴帽子的人冲过来拿棒球棒朝张建卫打去,李帅用握力器打戴帽子人,两人厮打在一起。他冲上去打王玉红,王玉红跟前围得人多,他拽住衣服准备打时,戴帽子的人朝他冲来,他夺棒球棒没夺下,被一棒打在脖子上,接着又一棒打在背部,被打蹲在地上,不知谁把他胳膊从后面拉住让他动弹不得,他蹲着听见周围一片打砸的声音,挣脱跑出办公室发现楼道有很多血迹,白东平坐在一楼拐角处左大腿上有两个窟窿,血流不止人已经昏迷了。他们将白东平送到医院,后得知是李振伟失手将白东平刺伤的。9、证人李帅证言证实,2012年1月4日下午,李卫周让他找人给张建卫帮忙。5日早上,他到居村见李卫周车上有一根握力器,就拿在手上去了张建卫家,当时李磊、白东平、王新宇、李振伟、栋栋都在,张建卫说他和王玉红有些事情,等会过去问王玉红,如果王玉红不好好说,张建卫就打王玉红,王玉红和王玉红的人如不动手,他们就在旁边看着,如果动手,让他们几个就动手打。说完张建卫就过去看了,后晁亚军来了,李卫周说要动手的话他车里有家伙,晁亚军让不要把事情闹大。后他几个跟着张建卫到了居村村委会,张建卫和王玉红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他们就冲上去,他拿着握力器让对方其他人少管闲事,对方拿洋镐把的人冲过来打他,他用握力器挡了一下,对方人用棒球棒打在他头上,有人从后面把他抱住拉倒在地上,拿洋镐把的人在他身上打了几下,张建卫过来打抱他人的脸,抱他的人将他放开了,他起来见办公室人不多了,走到门口见地上都是血,白东平受伤了,他们就将白东平送到医院。10、证人王新宇证言证实,2012年1月5日早上,他和白东平、钱栋、李振伟、李帅跟着张建卫到居村村委会,张建卫事先说好,到后张建卫动手打王玉红,要是王玉红不还手也没人帮,其他人就站旁边扎势,如果王玉红还手或有人帮其他人就动手打。一进村委会二楼大办公室,张建卫就冲到王玉红跟前吵了起来,对方的人都站了起来往张建卫跟前靠,一上年龄的人劝张建卫时被李帅喝止了。张建卫跟王玉红没吵两句就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旁边戴帽子的人冲过来从怀里掏出棒球棒朝张建卫打去,张建卫躲开了,站在一边的李帅背上挨了一棒。王玉红用拳头打张建卫脸,同时李振伟冲上去用拳在戴帽子的人身上头上乱打,钱栋、胖娃(李磊)紧跟着冲上去拽住棒球棒,用拳打戴帽子人的头和上身。白东平也上去拽棒球棒,没拽两下就见白东平转身往门口这边走了几步弯下身看自己大腿,他见白东平左大腿在流血,就把白东平搀了出去,后送到医院。11、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1月5日村上选举,他按照王玉红安排巡逻转到村委会。在二楼会议室,黄照平给王玉红说今天上午收选票时张建卫指着他头说要打他,王玉红就把这事给镇上干部说了,镇上干部走时让他们尽量不要动手。后面他们正围着电炉子取暖,谁喊叫说张建卫带人来了,王玉红问他把东西拿着没,他就把胳膊抬了一下,表示棒球棒在身上,接着王玉红对其他人说,张建卫来了要是动手,你们就打。张建卫带着六、七个小伙一进来,张兵虎就上去劝张建卫,拿握力器的小伙骂着让张兵虎少管闲事。张建卫冲到王玉红跟前,两人吵了几句,张建卫突然在王玉红脸上打了一拳,跟张建卫来的几个小伙也冲上去打王玉红。他冲上去夺对方小伙的握力棒时,被用握力棒打了两下,被打第二下时他用胳膊挡住了,同时从衣服里抽出棒球棒朝小伙打去,小伙用握力棒挡住了。他冲过去打张建卫,被张建卫抓住棒球棒,另一个小伙和张建卫一起夺他棒球棒时,有三、四个小伙围住他,一个留花豹头的小伙在他左眼上打了一拳,另一个穿蓝外套的小伙从后面把他抱住,双方就纠缠在一起。他左前方一个小伙右手用刀对他乱戳,他挣扎着躲避,被戳了三刀,当时围着他的有五、六个对方的人。小伙正戳他时,在后面抱他的小伙突然把他松开向后退了一下,可能是被戳到了。他挣脱开后拿棒球棒朝围打他的人乱抡着朝门口退,拿刀小伙追过来对他乱戳乱划,他一边躲闪一边用棒球棒打,把他打退了。花豹头小伙拿烟灰缸朝他扔来打在他头上,烟灰缸掉地上碎了,他被打倒在地。他倒地后有人向他扔椅子砸他,他用胳膊挡住了。他站起身后不知什么原因对方都停手了,接着就都离开了。后面他见地上有很多血迹,自己衣服也被划烂了,腿上被戳了三刀,其中两刀戳到大腿里了,一刀把裤子戳破了。12、病例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当天王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钱栋所受损伤为轻伤。1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确认钱栋是当天留花豹头,用拳打其左眼,用烟灰缸扔砸其头的人;当天他使用的工具为棒球棒。经钱栋辨认,确认王某是当天用棒球棒致其胳膊骨折,他逃跑时用烟灰缸扔砸的人。经李磊辨认,王某为当天戴帽子,用棒球棒打人的人。经李帅辨认,王某为当天使用棒球棒的人。14、宝鸡市中级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李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张建卫有期徒刑八年;判处李帅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李卫周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王玉红免于刑事处罚。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他人组织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王玉红在得知张建卫可能找其斗殴时,遂纠集多人准备工具确定应对方案,通过斗殴逞强的主观故意明确。被告人王某案发当天虽属村委会选举工作人员,但在明知王玉红欲与张建卫等人斗殴时,积极准备,在张建卫与王玉红发生打斗伊始,即积极参加,与多人打斗,对方停止方才罢手,并致人轻伤,斗殴故意明确。被告人王某无斗殴故意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斗殴中使用的棒球棒,虽可用于防盗,但其用于斗殴,斗殴前王玉红对该工具进行了确认,王某明确表示携带了工具,被告人王某的棒球棒不是为斗殴准备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与张建卫等人打斗属于履行职责行为的辩解,属其认知错误,是将斗殴与维护选举秩序内容的混同,因其行为缺乏正当性,故其该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斗殴中致一人轻伤,本应从重处罚,但本次斗殴是张建卫等人挑起,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全案可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小兵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人民陪审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雪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