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国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英,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英。被执行人张海波。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力人马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临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