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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国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英,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英。被执行人张海波。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力人马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临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