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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柏东与马伟大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伟大,陈柏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东。上诉人马伟大为与被上诉人陈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马伟大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伟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应 倩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