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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刘天添与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天添,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天添。委托代理人:陈金荣,北京市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天添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天添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天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添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国蓉代理审判员  万 挺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