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阮某甲、冯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阮某甲,冯某,阮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钱文耀。被告:阮某甲。被告:冯某。被告:阮某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阮某甲、冯某、阮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