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靳保芬诉被告赵彦堂、邯郸市彦堂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保芬,赵彦堂,邯郸市彦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靳保芬。被告赵彦堂。被告邯郸市彦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堂,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靳保芬诉被告赵彦堂、邯郸市彦堂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靳保芬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靳保芬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