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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榕法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少彤与被执行人黄伟忠、林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彤,黄伟忠,林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彤,男,住揭阳市。被执行人黄伟忠,男,住揭阳市。被执行人林玉华,女,住揭阳市。申请执行人黄少彤与被执行人黄伟忠、林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伟忠、林玉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少彤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两被执行人连带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伟忠、林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知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黄少彤与被执行人黄伟忠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书面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少彤同意被执行人黄伟忠以人民币96000元清偿本案全部欠款,并同意被执行人黄伟忠自2013年12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黄少彤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黄少彤,账号:XXXX)。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少彤与被执行人黄伟忠已就欠款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揭榕法执字第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罗润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