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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