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建蓉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蓉,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晃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蓉,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国华与申请执行人杨建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