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孙广球与薛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球,薛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93号原告孙广球,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薛传茂,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广球与被告薛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广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