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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孙广球与薛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球,薛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93号原告孙广球,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薛传茂,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广球与被告薛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广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