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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与赵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赵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1号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张永如,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霞,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霞,女,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诉被告赵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5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20元,合计9815元,由原告北京春晖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学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