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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瞿加会与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加会,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瞿加会。委托代理人王洪海(受瞿加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加会与被告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加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加会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由瞿加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