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林市王某集团新潮毛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