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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代理人范见龙。委托代理人江炎炎。被告徐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