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福云与张传信、梁尔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云,张传信,梁尔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张福云,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传信,男,汉族,农民。被告梁尔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云与被告张传信、梁尔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传信、梁尔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云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