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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福云与张传信、梁尔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云,张传信,梁尔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张福云,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传信,男,汉族,农民。被告梁尔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云与被告张传信、梁尔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传信、梁尔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云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