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