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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