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周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周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新河路89号3幢2单元6-B号。法定代表人周旭锋,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